有没有租机变现过的兄弟?
陈律师之前的文章中提到:
用户租机、“租机变现”,都会与租赁平台、商家签署一份《租赁服务协议》。这份协议是很重要的。
总结这份租赁服务协议内容,通常包括如下约定:
①用户能够选择手机设备及租赁方式;
②用户必须按要求支付押金和至少一期租金后,商家快递手机设备给用户;
③租赁期间,手机所有权仍是商家的,用户只拥有手机使用权,且用户不得对手机进行转卖、抵押等处分手段;
④如果用户逾期支付租金,就会触发手机买断,必须支付商家手机“买断款”以购买手机,继续逾期支付租金及“买断款”,将会产生高额的利息作为违约金直至清偿债务;
⑤租赁平台承诺对用户的个人数据信息进行保护,并不得非法泄露。
那么,用户与租赁平台、商家约定的租赁协议受法律保护吗?
本期陈律师从三个方面谈谈:“租机变现”约定的租赁服务协议受法律保护吗?欢迎关注!
第一、未取得融资租赁资质,租赁服务协议可能无效。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在我国,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取得融资租赁业务资质。
如果手机租赁的商家或租赁平台取得了融资租赁业务许可证,可以合法地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显然上述租赁服务协议有效。
但是,如商家或租赁平台并未取得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显然违反了国家特许经营管理的规定,涉嫌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那么上述租赁服务协议就有可能被认定无效。
在我国,可以经营租赁业务的主体需要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或纳入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监管。公众可以通过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的官网查询具有融资租赁资质的企业名单。
当然,由于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还规定: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因此,要判断上述租赁服务协议是否有效,还应该就具体的租赁服务合同是否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继续考量,进一步认定该份融资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第二、租赁服务协议中的租金、买断款及违约金涉嫌变相高息,法律可能不予保护。
陈律师发现手机信用租赁中,租赁服务协议所约定的租金总额、买断款及违约金很有可能属于变相高息。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根据上述租赁服务协议的记载,手机租赁的总租金及买断款都为13860.5元,而按市场价,手机销售价为10799元,相当于年化利率为:28.35%
而违约金的年化利率相当于18.25%,如果用户逾期并违约支付买断款,所需支付的租金、买断款及违约金的费用总额相当于年化利率为33.5%的高利贷。
在实务中,有法院认为:某租赁公司主张的租金及买断款总额已超出承租人融资数额年利率的24%,利率过高,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陈律师也倾向性认为:租赁服务协议中的租金、买断款及违约金如果涉嫌变相高息,法律可能不予保护。
第三、如果租赁平台泄露用户个人信息,导致“暴力催债”,用户可以起诉租赁平台、商家及相关人士维权。
在为网友就租机纠纷案件进行咨询的过程中,陈律师发现用户租金逾期后无力还款,致使被“暴力催债”的情况非常多。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因此,租机平台及商家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对用户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进行保护,不得非法泄露。
有网友讲租机逾期无力还款就遭到“暴力催债”,显然个人信息在未经网友同意的情况下,涉嫌泄露给催债公司使用了,这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及个人信息。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显然,租机平台及商家在未征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用户个人信息,否则涉嫌侵犯用户的隐私及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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